购买商品房需要与开发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,此合同对购房者权益是一大重要保障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睁大眼睛,谨防被狡猾的开发商给蒙骗了。为什么这么说?开发商若是在合同上做了手脚,而购房者却没有察觉,必定会吃亏。那么,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陷阱需要防备呢? 商品房买卖合同,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,或是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进行销售,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,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。根据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商品房销售时,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。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警惕哪些陷阱? 一.确认开发商身份。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提供营业执照原件,查看这些证件是否通过了最新的年检(需要贴有年检标记),再查看所经营的范围中是否有房地产开发、销售的内容。这些资质若没有具备,购房者一定不能购买其下所推出的房产。 二.辨认广告和现实的差距。房地产销售人员都有一张能说会道的嘴,不是将白的说成黑,就是将没有的说成有。面对这样的一群人,购房者常常是无力招架,有的甚至立马就妥协。而开发商更是有颇多的手段,对楼盘的的规划环境和价位等都进行了极力的包装。“贪小便宜“其实就是人的天性,如此”便宜“更是让购房者内心窃喜。但当进入真正的房屋,才发现现实与理想的差距,此时,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便陷入到了拉锯战中,更有甚者上诉至法院。 三.五证必须俱全。一般,开发商都不会主动出示五证的原件。购房者应提防,开发商藏着掖着“五证“是为什么?不排除是在回避这些证件所记载的瑕疵。而有的开发商还会以复印件来作假,如将某项目一期说成是二期等。 五证: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》、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或是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》。 四.签订认购书要当心。事实上,认购书的签订并不是房屋预售或是销售中必须要走的程序,因此,开发商没有权利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,或是交纳认购款。购房者在认购书前要多加盘算,除非是真的看上了此项目的房子,担心错过,此时才要签订认购书。此外,认购书的效力必须是建立在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、本身内容等的基础上。还有,购房者查看认购书时,要明确应交纳的款项究竟是“定金“,还是”定金“,二者存在不同的法律后果,应注意判断。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少的“陷阱“,文章主要从四个角度分析,希望能够引起购房者的警惕,不去上无良商家的当。